第7條技術合作計畫經董事會核定後,本基金會應與合作對象簽訂雙邊或多邊合作協議書,並據以執行計畫。本基金會經董事會核定後得接受主管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構)委託辦理技術合作計畫,並依主管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構)與合作對象簽署之雙邊或多邊合作協定執行。本基金會依前項規定受託辦理技術合作計畫,應準用國際合作發展事務規劃評估執行監督及績效考核辦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