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基金會提供技術合作之方式如下:一、辦理技術合作計畫之規劃、研究、評估或專案研究。二、辦理各類教育訓練計畫或提供獎學金。三、安排我國專家赴友邦或友好國家,協助其辦理國家發展所需之各類訓練輔導或諮詢計畫。四、執行其他符合提供技術合作目的之計畫。五、配合前三款技術合作計畫辦理經費援贈、設備或器材贈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