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友邦:指與我國有正式外交關係之國家。二、友好國家:指有意與我國共謀經濟發展或提升雙邊實質關係,而無正式外交關係之國家。三、我國專家:指駐外計畫經理、駐外技術人員、派外短期專家、海外志願服務者與其他協助辦理技術合作計畫之顧問及專業人員。四、技術合作:指技術協助及能力建構,包括提供與社會經濟發展相關技術協助及提升人力素質之訓練或其他符合上開目的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