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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各國駐中華民國使館外交郵袋寄遞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外交郵袋應附有可資識別之外部標記、編號及由使館館長或由其指定館員出具之證明書(式樣附後)。
外交郵袋得經由郵局寄遞,或由外交信差專送,其由郵局寄遞者,於寄出時,應將證明書交付郵局,以憑免驗放行;其由外交信差專送者。
其證明書應由信差隨身攜帶,於離開中華民國國境時,交與海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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