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獎章除由本部主動頒給外,本部暨所屬機關人員之請頒,應由其服務單位或服務機關主管推薦;非本部暨所屬機關人員或外國人者,應由與其請獎事實性質有關之主管機關或單位向本部推薦,請頒獎章事實表格式如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