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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護照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持照人護照遺失或滅失者,得申請補發,其效期為五年。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其規定:一、因天災、事變或其他特殊情形致護照滅失,經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查明屬實者,其效期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護照申報遺失後於補發前尋獲,原護照所餘效期逾五年者,得依原效期補發。
三、符合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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