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持照人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七款之情形,領務局、外交部各辦事處或駐外館處,應列冊建檔保管並於一個月內將其護照註銷。外交部各辦事處及駐外館處應報請領務局辦理前項護照註銷。第一項註銷之護照,其保管期限以一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