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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在國外已許可喪失我國國籍者,在其取得他國國籍前,向駐外館處申請換發普通護照,應填妥普通護照申請書,並檢附護照用照片二張及下列文件:一、最近一次申請之護照。
二、足資證明尚未取得他國國籍之相關文件。
前項換發之護照效期為一年六個月,並移註原護照註記頁之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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