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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文件證明文書保存及銷毀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前條之保存期限,自最後記載年度之翌年一月一日起算。
本規則之規定,於本條例施行前已辦理終結尚未銷毀之文件證明文書簿冊,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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