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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依本辦法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之現職人員,應填具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及檢附必要佐證資料,並詳閱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後簽章,由所屬中央機關(構)、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機關或其授權機關審核其事由,並附註意見後,以網際網路方式向主管機關申請。
但申請文件機密等級屬機密以上者,應以紙本方式申請之。
前項申請人為直轄市長、縣(市)長以外機關首長者,應於主管機關許可前,報經所屬機關之上一級機關核准。
依本辦法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之退離職人員,應填具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及檢附必要佐證資料,並詳閱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後簽章,由原服務機關(構)、委託機關審核其事由,並附註意見後,以網際網路方式,向主管機關申請;原服務機關(構)、委託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應由承受其業務之機關(構)或其直接上級機關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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