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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移民業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輔導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參加移民專業人員訓練者,應繳交訓練費用;因故無法參加者,得依下列規定申請退還訓練費用:一、於報名繳費後至開課前一日提出者,退還訓練費用七成。
二、開課後上課時數未達三分之一提出者,退還訓練費用五成。
三、開課後上課時數已達三分之一者,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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