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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前條保證人之責任如下:一、保證被保證人確係本人,無虛偽不實情事。
二、負責被保證人居留期間之生活。
三、被保證人有依法須強制出境情事,應協助有關機關將被保證人強制出境。
被保證人在辦妥居留手續後,其保證人因故無法負保證責任時,被保證人應於一個月內更換保證人。
保證人未能履行第一項所定之保證責任或為不實保證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三年至五年內不予受理其擔任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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