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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沒收人口販運犯罪所得撥交及被害人補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補償申請之決定,應參酌司法機關調查所得資料,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為之。
前項書面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或停(居)留許可證號、職業、住居所。
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或停(居)留許可證號、職業、住居所或事務所。
二、主旨。
三、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四、決定機關。
五、決定文號及年、月、日。
六、不服決定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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