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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國人臨時入國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其他正當理由,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一、機組員或空服人員因航行任務必須臨時入國。
二、船員或服務於船舶之人員因航行任務必須臨時入國。
三、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專案審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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