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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國人臨時入國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轉乘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一、機組員或空服人員搭乘航空器或其他類似航空器之運輸工具,轉乘航空器或其他類似航空器之運輸工具。
二、船員或服務於船舶之人員搭乘船舶或其他類似船舶之運輸工具,轉乘航空器或其他類似航空器之運輸工具。
三、船員或服務於船舶之人員搭乘船舶或其他類似船舶之運輸工具,轉乘船舶或其他類似船舶之運輸工具。
四、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專案審查,認為確有轉乘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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