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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依第二條規定逕行強制驅離或第三條規定遣送離境者,得不適用第五條至前條規定。
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經依規定處罰後,得重新申請居留者,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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