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以下簡稱有戶籍國民)出國,應備有效護照,經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查驗相符,且無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涉及國家安全人員未經服務機關核准出國或第六條第一項禁止出國之情形,於其護照內加蓋出國查驗章戳後出國。在臺灣地區出生兼具外國國籍首次出國者,應持中華民國護照出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