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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持用護照、旅行證件、多次入出國許可證或逐次加簽證以外之其他入出國許可證件入出國者,移民署於入出國查驗時,得分別收繳其入、出國許可證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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