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我國國籍機、船員,隨任職之我國國籍航空器、船舶出國或入國,應備下列證件,經移民署查驗相符後出國或入國:一、護照或商船船員服務手冊。
二、航務證明。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我國國籍機員,隨任職之外國國籍航空器或外國國籍機員隨任職之我國國籍航空器出國或入國,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