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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專案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被害人因協助偵查或審判而於送返原籍國(地)後人身安全有危險之虞者,安置處所得依被害人之申請,出具被害人返國後人身安全有危險之虞說明書(以下簡稱說明書),並協助被害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專案許可停留或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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