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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安置處所於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入所後,應告知下列事項:一、人身安全保護措施。
二、提供必要之醫療協助、通譯服務、法律協助、心理輔導及諮商服務。
三、於案件偵查或審理中陪同接受詢(訊)問。
四、必要之經濟補助。
五、其他必要之協助。
安置處所對於已取得工作許可之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應記錄其雇主、聯絡方式、工作地點及工作性質等資料;對於未取得工作許可之被害人應告知其不得非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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