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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人口販運被害人(以下簡稱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依其身分由下列機關安置保護之。
一、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地方主管機關。
二、非持有事由為來臺工作之停留或居留簽證(以下簡稱工作簽證)者:中央主管機關。
三、持有工作簽證者:中央勞工主管機關。
前項機關辦理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之安置保護事項,得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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