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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人口販運防制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司法警察機關查獲或受理經通報之疑似人口販運案件時,應即進行人口販運被害人之鑑別。
檢察官偵查中,發現疑似人口販運案件時,應即進行被害人之鑑別;法院審理中,知悉有人口販運嫌疑者,應立即移請檢察官處理。
司法警察、檢察官於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中,必要時,得請求社工人員或相關專業人員協助;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亦得請求社工人員或相關專業人員協助。
鑑別人員實施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前,應告知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後續處理流程及相關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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