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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各作業室之機械,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裝(壓)藥機或填土機或鑽孔機以一臺為限。
二、從事以具爆炸性火藥製造煙火時,機械相互間有適當安全防護設施及安全通道者,以設置裝(壓)藥機、填土機各一臺為限。
三、從事以非具爆炸性火藥製造煙火時,機械相互間有適當安全防護設施及安全通道者,以設置裝(壓)藥機、填土機、鑽孔機各一臺為限。
四、從事爆竹繽炮作業時,其使用之繽炮機,以四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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