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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緊急救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為實施救護業務,對所轄之區域,應依下列各項之規定,進行調查:一、地勢及交通狀況。
二、有急救事故發生之虞之對象物,其位置及構造。
三、醫療機構等之位置及其他必要之事項。
四、其他經消防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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