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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經型式認可者,其型式認可書有下列記載事項之一變更者,應於變更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附原型式認可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登錄機構申請變更,並換發型式認可書;其有效期間與原型式認可書相同:一、地址。
二、負責人。
三、公司或商業名稱。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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