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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消防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消防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消防獎章:一、冒險搶救重大災害或及時防止重大災害發生,減少人民生命財產之損害,有具體事蹟。
二、因執行職務致重傷或失能。
三、執行救護工作,冒險犯難,有具體事實。
四、對有關消防學術、業務、研究發明或著作,經審定或採行,確有具體價值或成效。
五、對其他有關消防工作,具有重要貢獻足資表揚。
前項所稱消防人員,指各級消防機關編制內之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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