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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法規章節: 第92條

音響警報裝置,依下列規定設置:一、手動或自動裝置動作後,應自動發出警報,且藥劑未全部放射前不得中斷。
二、音響警報應有效報知防護區域或防護對象內所有人員。
三、設於全區放射方式之音響警報裝置採用人語發音。
但平時無人駐守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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