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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法規章節: 第68條

裝置水霧滅火設備之室內停車空間,其排水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車輛停駐場所地面作百分之二以上之坡度。
二、車輛停駐場所,除面臨車道部分外,應設高十公分以上之地區境界堤,或深十公分寬十公分以上之地區境界溝,並與排水溝連通。
三、滅火坑具備油水分離裝置,並設於火災不易殃及之處所。
四、車道之中央或二側設置排水溝,排水溝設置集水管,並與滅火坑相連接。
五、排水溝及集水管之大小及坡度,應具備能將加壓送水裝置之最大能力水量有效排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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