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3條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鳴動方式,建築物在五樓以上,且總樓地板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依下列規定:一、起火層為地上二層以上時,限該樓層與其直上二層及其直下層鳴動。二、起火層為地面層時,限該樓層與其直上層及地下層各層鳴動。三、起火層為地下層時,限地面層及地下層各層鳴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