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直轄市消防局副大隊長、港務消防隊副隊長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具有前條各款資格之一。二、現任消防機關警正二階主管職務一年以上。三、曾任消防機關警正二階非主管以上職務合計二年以上。四、曾任消防機關中隊長職務三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