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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各級消防機關人員遴用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直轄市消防局副大隊長、港務消防隊副隊長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具有前條各款資格之一。
二、現任消防機關警正二階主管職務一年以上。
三、曾任消防機關警正二階非主管以上職務合計二年以上。
四、曾任消防機關中隊長職務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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