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直轄市消防局大隊長、縣(市)消防局副局長、港務消防隊隊長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具有第五條各款資格之一。二、曾任消防機關警正一階主管職務。三、曾任消防機關警正一階非主管職務一年以上。四、曾任消防機關警正二階主管職務二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