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各級消防機關人員遴用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直轄市消防局大隊長、縣(市)消防局副局長、港務消防隊隊長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具有第五條各款資格之一。
二、曾任消防機關警正一階主管職務。
三、曾任消防機關警正一階非主管職務一年以上。
四、曾任消防機關警正二階主管職務二年以上。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