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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各級消防機關人員遴用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縣(市)消防局副大隊長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具有前條各款資格之一。
二、曾任消防機關副中隊長以上職務合計一年以上。
三、曾任消防機關相當科員職務一年以上,並曾任分隊長職務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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