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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法規章節: 第27條

室內儲存場所儲存高閃火點物品之數量,未達管制量五十倍者,其位置、構造及設備應符合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九款至第十三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
前項室內儲存場所,其高度超過六公尺在二十公尺以下者,應符合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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