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條地下儲槽場所儲存第三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烷基鋁、烷基鋰、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之乙醛、環氧丙烷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六類物品者,其位置、構造及設備除應符合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儲槽應置於地下槽室。二、準用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但儲槽構造具有可維持物品於適當溫度者,可免設冷卻裝置或保冷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