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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警察與第三人聯繫,應注意保密,並主動探詢其蒐集資料情形。
第三人之陳述有保全之必要,得經其同意後,予以錄音留存;其交付之證據資料,應載明取得之過程與方法。
第二項之錄音紀錄或證據資料,應依第十一條規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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