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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現在或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有居留、停留紀錄之人民,得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一、申請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人為未成年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
申請人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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