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下列人員因公受傷、殘廢、死亡、殉職者,準用本辦法規定發給慰問金:一、警察機關、學校、海岸巡防機關、消防機關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二、於實習支援服行警察、海岸巡防、消防勤務或奉令協助警察、海岸巡防、消防機關執行任務期間之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三、其他奉派會同執行警察、海岸巡防、消防機關勤務之公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