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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擬任警察官人員查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擬任警察機關、學校警察官人員之查核事項,由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統一規劃,各警察機關、學校執行查核作業。
擬任海岸巡防機關或消防機關列警察官人員之查核事項,由擬任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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