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各機關(構)學校於完成前條之發給名冊審核作業後,應依第五條規定期限,將補償金撥入請領人指定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或通知請領人前往指定地點領取,如係委託領取者,應通知委託人。各機關(構)學校發給補償金後,應依規定程序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