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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本校教育長襄助校長處理校務,其權責如下:一、校長差假時代理校務事項。
二、重要校務之參與及擬議事項。
三、協助校長督導考核各單位工作推行與改進事項。
四、遴聘專、兼任教師擬議事項。
五、文稿核閱與公文代判事項。
六、各單位工作及權責問題協調解決事項。
七、教職員考核、獎懲擬議及核轉事項。
八、新聞發布事項。
九、校長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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