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除禁止其行駛外,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一、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行駛。二、牌照吊扣期間行駛。三、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