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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社會秩序維護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35條

警察局及其分局,就該管區域內之違反本法案件有管轄權。
在地域遼闊交通不便地區,得由上級警察機關授權該管警察所、警察分駐所行使其管轄權。
專業警察機關,得經內政部核准就該管區域內之違反本法案件行使其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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