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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沒入物品無利用價值者,得廢棄或銷燬之。
沒入物品為查禁物者,得銷燬﹑留作公用或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前二項廢棄或銷燬,應製作紀錄存案,並請該管簡易庭派員監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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