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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沒入物品,依左列方法分別處分之:一、留作公用。
二、拍賣或變賣。
三、廢棄或銷燬。
四、移送有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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