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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團體、公立醫療機構、公營金融機構及公立學校駐衛警察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由駐在單位自行核定資遣後,函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備查:一、駐在單位因故或業務緊縮而須裁減人員者。
二、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者。
三、不適任現職者。
資遣人員之給與,準用第十三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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