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依據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建立之DNA資料庫,區分為尚未判決確定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資料(以下簡稱嫌疑人資料)與有罪判決確定之犯罪人資料。刑事局對於嫌疑人資料應依第十三條規定定期查核,經有罪判決確定者,應將其資料移至犯罪人資料。刑事局應確保DNA資料庫資訊安全,定期進行維護及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