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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去氧核醣核酸樣本與紀錄監督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刑事局應將DNA樣本儲存於安全之管制場所,並使用適當之方法或設施,以利儲存及管理。
刑事局應建立前項DNA樣本之儲存、調取與歸還及該管制場所出入紀錄,並限定僅專責人員得出入該場所,其他人員因業務上正當理由有出入該場所之必要者,亦須有專責人員陪同。
前項之紀錄,應定期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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