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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去氧核醣核酸樣本與紀錄監督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司法警察機關依本條例採樣之DNA樣本經刑事局鑑定比對後,所涉案件尚未移送者,該DNA樣本得暫存於刑事局,俟所涉案件確定移送與否,再行儲存或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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