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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去氧核醣核酸樣本與紀錄監督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去氧核醣核酸(以下簡稱DNA)樣本之鑑定應以刑事鑑識科學領域認可、用於身分鑑定或親緣鑑定之DNA分析方法為之。
DNA資料庫所建立之紀錄為下列DNA之非密碼區:一、染色體之DNA短片段相連重複序列(Shorttandemrepeat,簡稱STR)及性染色體之DNA特異片段。
二、粒線體DNA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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